根据《公共安全视频图画信息体系办理法令》(国务院令第 799号,以下简称《法令》)第十四条规则,现就展开公共安全视频图画信息体系(以下简称“公共安全视频体系”)存案作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根据《法令》第七条规则,在下列公共场所建造的公共安全视频体系,由该体系办理单位向地点辖区县级公安机关存案:
(一)城乡首要路段、行政区域路途鸿沟、桥梁、地道、地下通道、广场、治安捍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;
(二)商贸中心、会展中心、旅行景区、文明体育娱乐场所、教育学习办理机关、医疗机构、政务服务大厅、公园、公共停车场等人员集合场所;
(三)出境入境口岸(通道)、机场、港口客运站、通航建筑物、铁路客运站、轿车客运站、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;
(四)客运列车、营运载客轿车、城市轨道交通车辆、客运船只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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